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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4年12月24日 13:34
根據稅法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小于等于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首先,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統(tǒng)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其次,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