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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4年12月21日 21:42
一、中央黨、政機關(政權機關包括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以及各級地方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和紀檢委的專職領導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和紀檢機關的工作人員;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級法院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各級檢察院機關。
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
三、全國政協(xié)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協(xié)機關。
包括各級政協(xié)主席、專職副主席、秘書長;各級政協(xié)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政協(xié)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國家群眾團體及各級地方群眾團體機關。
公務員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guī)定,是否屬于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yè)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chǎn)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chǎn)黨是執(zhí)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準,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并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對于“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于行政機關編制。
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于國家財政供養(yǎng)的人員,但并不是財政供養(yǎng)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yǎng)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于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